隨著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軟文廣告作為一種隱性營銷方式,在社交媒體和電商平臺上日益普及。這種推廣形式在追求商業利益的也容易觸及法律紅線。北京互聯網法院針對一起在軟文廣告中未經授權使用明星肖像推廣同款商品的案件作出判決,明確認定該行為構成肖像侵權,為互聯網銷售領域的肖像權保護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本案中,被告商家未經某知名明星同意,在社交媒體平臺發布的軟文廣告中,大量使用該明星的肖像圖片,并配以文字暗示其推薦或使用同款商品,意圖借助明星的公眾影響力提升產品銷量。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家在商業推廣中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不僅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權,還容易誤導消費者,損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法院進一步指出,互聯網銷售環境下的軟文廣告具有隱蔽性強、傳播速度快的特點,商家利用明星效應推廣商品,實質上是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將明星的肖像價值轉化為商業利益。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還可能對明星的個人聲譽和商業價值造成負面影響。因此,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此案的判決不僅強調了肖像權在互聯網時代的重要性,也為廣大商家和內容創作者敲響了警鐘。在互聯網銷售和廣告推廣中,商家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確保在獲得肖像權人明確授權的前提下,再行使用其肖像進行商業宣傳。消費者也需提高警惕,理性辨別軟文廣告的真實性,避免被誤導性信息所影響。
隨著互聯網行業的不斷規范,肖像權保護必將成為商家和平臺運營中的關鍵環節。只有通過合法合規的推廣方式,才能構建健康、可持續的互聯網商業生態,促進數字經濟的良性發展。